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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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日常办公和公益项目所涉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工作。基金会区县办事处自行募集并实施的公益项目所涉及的采购,区县办事处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利益、政府要求、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的采购活动,因突发故障处理、抢修、抗灾抢险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为避免损失扩大而采取采购活动,因重大灾害、重大疫情、涉及到人生安全和其他社会重大影响的应急货物(服务)采购,该类按照紧急采购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紧急采购经采购需求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编制紧急采购申请,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即实施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四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预算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先采购国产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章 采购项目

第五条 基金会采购包括政府性资金采购项目和非政府性资金采购项目。政府性资金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非政府性资金采购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捐赠者有建议采购方式且符合公益原则和采购原则的,尊重捐赠者意愿进行采购但不得在不符合单一来源条件下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且不得向捐赠者及实际控制人或投资人实施采购。

第七条 基金会非政府性资金采购方式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流程,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物资、施工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来源。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物资、施工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询价是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000元(不含)以下的小额采购采购负责人可报批后直接采购,无需按照第七条规定方式实施,亦无需提供报价单作为比价询价依据。

第九条 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至50万元(不含)的,须有3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材料线下比价的,提供包含联系人、联系电话报价单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作为询价依据;线上比价的,优先在正规网购平台,选择官方旗舰店或直营授权店的售价截图作为询价依据),按照价低者优先的原则,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十条 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宜,采用公开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竞争性谈判(货物和服务)或竞争性磋商(货物和服务)的方式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在基金会门户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残疾人工作要求的保密性、服务唯一性、连续性需要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且很难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且无通用替代产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五)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其他具备不可替代性或替代方案导致采购成本增加的情形。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十二条 确定采购需求,提出采购申请。采购负责人明确采购需求,如品牌、规则、型号、数量;工程内容、工艺标准、工程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次数等。需求确定后,增加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资金来源等形成《采购审批表》。3000元(不含)以下的采购申请报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3000元(含)以1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申请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申请,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确定供应商。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履行相应手续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通知供应商做好采购准备。

第十四条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验收交货方式及地点、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根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约定比例向供应商支付采购预付款和进度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付款比例的,需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与供应方签署调整付款进度的书面文件或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验收并支付剩余采购合同款。

(一)采购货物送达后,由采购负责人实地进行验收;

(二)采购工程竣工后,由基金会联合监理单位(若需要)、受益单位、移交单位现场验收;

(三)采购服务完成后,参照《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进行评估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采购合同款。

第六章 采购纪律

第十七条 基金会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严禁把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三)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严禁未经采购招标确定供应商。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采购活动形成相关利益关系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均须主动回避相应的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有违规操作采购活动行为的,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采购部室应加强采购过程中有关文件、合同等档案的管理,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322日)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采购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采购审批表

采购项目


采购摘要

货物:品牌、规则、型号、数量等;

工程:工程内容、工艺标准、工程量等;

服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次数等。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询价;          竞争性磋商;

□其他                 

采购预算


资金来源


采购负责人

签字


财务负责人

签字

□已到账   □未到账


审核签字


审批签字


审定会议(如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