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区县办事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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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扶残助困资金募集工作和项目实施的顺利开展,加强基金会区县办事处的管理,确保办事处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区县办事处是基金会在区县的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的要求,基金会授权在所辖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合理、合法、有序、有效地运作,维护基金会声誉和公信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区县办事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金会授权区县办事处,在当地银行开设一般账户,在基金会统一指导下建立支出账,用于支出基金会划拨的公益项目费和办事处管理费。各区县办事处的募集资金原则统一进入基金会在区县办事处所在地农行开设的募捐专户中,或进入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捐账户,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如捐赠者意愿将善款捐赠至指定办事处,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基金会秘书处同意后可先直接进入基金会办事处在当地银行开设一般账户办事处做账时做代收处理在当月或次月须将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进入基金会募捐账户,并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作捐赠收入处理

第三条 捐赠票据的管理。在接收捐赠款物后,各区县办事处应向捐赠方出具公益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可在交纳年度所得税时,按照纳税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票据法》,不得随意涂改、毁损票据,开具阴阳票,否则,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法律责任。

区县办事处在日常工作中,不得领用捐赠发票,要开具捐赠票据需联系基金会秘书处指定的专人财务人员开据捐赠发票。开具捐赠发票原则是捐赠单位到账后和财务人员联系,核对到账之后提供认捐书,财务人员开具捐赠发票。若个别单位款未到确需要先开捐赠发票的,必须提供认捐书和确定办事处专人负责,办事处专人要及时和财务人员核对其到账情况,以确保开出票据和所到款项的一致性。若开捐赠发票后收不到款,由办事处专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区县办事处按照规定设置财务管理人员,并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使用管理费(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业务活动成本费(项目成本费用)、筹资费(为筹集资金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资金。

1. 区县办事处募集的公益资金作为计算依据,90%用于本区县开展助残项目支出,10%用作管理经费(其中,5%用作区县办事处管理经费,3%用作基金会秘书处管理经费,2%由基金会秘书处视各办事处年终募捐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激励)。

2. 办事处开展公益事业助残项目,严格按《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二、(二)条款申报、实施,并同时向基金会项目主管报送项目实施资料和统计数据。

3. 基金会按比例给区县办事处划拨的公益事业项目费和管理费,每年1218日止未使用完的须全额返还到基金会账户,以便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待审计完成后,于次年3月底前再全额划拨到区县办事处账户。

4. 区县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基金会做好年度审计和年检工作,于每年1120日前向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于次年14日前向基金会财务部门报送区县办事处年度财务报表;于次年120日前向基金会财务部门报送由重庆市民政局制定的基金会办事处审计报告和基金会办事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资料,由基金会统一送交会计师事务所年审。

第五条 区县办事处负责人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如工作需要中途更换的,须报请基金会同意后进行变更登记。

第六条 办事处可在本地媒体、网络发布消息,对捐赠活动和开展的项目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20211229日)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