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残疾人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12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努力解决残疾人“两不愁三保障”所面临的突发困难和问题,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市政府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应急救助对象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需应急救助的残疾人及家庭。 需应急救助的残疾人及家庭是指: 1.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 民政、扶贫部门、乡镇(街道)备案贫困的。 3. 残疾英模及英模的直系残疾亲属生活困难的。 4. 残疾人家庭因遇到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临时陷入困境的。 5. 其他特殊困难残疾人(如重度、多重、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 二、应急救助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1. 对残疾人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 对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人身意外严重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 对存在严重危害人生安全隐患,急需采取救助措施的。 4. 对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经民政、街道(镇)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5. 上级机关安排我会急需救助的。 三、对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救助 1. 因扰乱社会治安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导致自身或家庭生活困难的。 2. 拒绝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3. 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伤害。 4. 法定赡养、扶养人有能力但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就业)能力但拒绝劳动(就业)的。 四、应急救助标准 1. 医前救助 对在民政、扶贫部门、乡镇(街道)备案的贫困残疾人患急重病、意外伤害,首付住院费用特别困难的,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医前救助。 2. 重大疾病救助 医保均已报销(含民政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3001-5000元,救助比例为20%;5001-10000元,救助比例30%;10001-15000元,救助比例40%;15001元以上,救助比例50%,封顶10000元。 3. 突发损失救助 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按相关部门评定的受灾情况说明,损失折合人民币2万元以上,以家庭为单位给予30%标准的突发损失救助,每个家庭原则上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4. 临时生活救助 在民政、扶贫部门、乡镇(街道)备案的贫困残疾人,因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需基本生活保障应急救助的,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根据困难程度,1000元以下救助由理事长审批,1000元以上救助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后理事长审批。 5. 安全应急救助 安全救助指房屋因灾、交通事故、残疾人急访、精神残疾人预防其肇事、肇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每个家庭原则上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6. 上级机关安排我会急需救助的残疾人等困难对象及其家庭,其救助标准按一事一例、特事特办解决。 五、申请应急救助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享受应急救助的残疾人,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残疾人证复印件。 3. 医疗自付费用或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审批流程 1.区县残联接到救助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开展情况调查(如入户调查),核实其申请材料。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救助材料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经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初审后,按程序审批通过后基金会及时进行发放应急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县残联。 七、应急资金管理 1. 基金会建立应急救助专账制度,专款专用,确保应急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急需救助的残疾人身上。 2.救助对象一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应急救助资金。 3. 区县残联要加强对受助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杜绝发放人情救助款。 4. 市残联机关纪委要加强应急救助资金的检查和督导,对虚报冒领骗取享受应急救助待遇的,要追究申报人责任,并由区县残联负责追回领取的应急救助金。 八、办法解释和施行日期 1. 本办法由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应急救助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区 县: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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