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外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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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外事工作,有效组织和开展灵活多样的国际合作(含港、澳、台合作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外事工作是指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或基金会自主开展的国际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合作研究、合作培训、考察访问和召开学术会议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外事管理负责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主要承办国际合作项目的联络沟通、组织协调、接待来访、对外联络以及协助办理出访手续等;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的涉外捐赠活动登记备案等事宜,由公益项目相关负责部室办理。

 

第三章  外事计划

第六条  基金会各部室或项目根据工作需求,于每年11月份前制定下一年度外事计划,交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备案。

第七条  外事计划一般包含以下三类:

  1.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交办的培训、交流、配合等项目;
  2. 基金会独立开展的捐赠、座谈、交流、国际研讨会等;
  3. 出国(境)调研项目、参加学术会议等。

 

  1.  国际研讨会和国际培训项目

第八条  以基金会名义承办、举办的国际研讨会和国际培训项目,应符合我国外交大局和对外工作方针,符合基金会发展战略的要求。如需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在国际会议举办前至少1个月向基金会秘书长提交申请报告,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报送请示。

第九条  基金会各部室或项目需短期出国(境)访问、考察等,应先向秘书长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办理接待方邀请函、出入境等相关手续。各部室应对出访人员在国(境)外的出访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和任务,并进行考核,出访人员结束出访后应于2周内将书面总结报送秘书长。

 

第五章  合作研究项目

第十条  与境外个人或研究机构的合作研究项目应围绕基金会宗旨和发展战略,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灵活多样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参与协调各部室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协议)的洽谈、签署、执行和经费管理及研究工作进展等。

第十二条  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遵守相关外事工作纪律,做到保守秘密,内外有别。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1225日)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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