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备用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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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备用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防止资金流失,减少资金占用,依据国家财经法规,结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用金是单位内部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差旅费等以现金方式借用的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秘书处及区县办事处。

第四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办法有利于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贪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章  支取、借款和报销手续

第五条  出纳支取备用金,应按照实际需要,业务发生关系,核定备用金支取限额,基金会日常备用金限额每月10万元,区县办事处日常备用金限额每月5万元,因项目需要,确需先借用大额现金的,建议以转账方式拨付备用金。

第六条  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填报“借款单”,借款人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5000元(不含)以下需经副秘书长审批同意,5000元(含)以上至20000元(不含),需经秘书长审批同意,20000元(含)以上需经理事长审批同意方可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条  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十日内(特殊情况延期的报销时写明情况说明),按规定填写“报销单”,经领导审核签字后,财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附件),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款项。

第九条  财务部应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322日)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备用金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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