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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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培训主要为基金会各部室(区县办事处)工作人员、公益项目需要参加的培训及相关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方案审批

第四条  由办公室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基金会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施行。

第五条  基金会培训规模超100人以上的,需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涉及下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第八条  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地点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市内

200

120

50

30

400

市外

350

150

70

30

60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若捐赠方或合作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在坚持公益原则和节约开支的前提下,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可结合实际情况遵循捐赠方或合作单位意愿开展培训。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同意,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工作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二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图片和简报以及相关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审批材料。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2023年第7次理事长办公会(202344日)审议通过后试行。《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职工学习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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