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风险防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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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风险管理,提高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和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保证基金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保证:

(一)对可能经受的风险进行及时的预警;

(二)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确保基金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使其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四)提高基金会工作效率。

第三条 基金会风险是指不确定性因素或不可抗力对基金会实现扶残助残目标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二章  风险分类及范围

第四条 按照基金会工作性质对风险进行分类,风险分为:意识形态风险、决策风险、项目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1. 意识形态风险:因西方敌对文化渗透、非主流社会思潮、多元价值取向、信息网络化等因素导致的政治生态恶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淡薄、组织纪律涣散、思想堕落腐败等意识形态方面的风险因素。

(二)决策风险:因制定决策失误或错误,形成的阻碍基金会发展的负面因素。

(三)项目风险:项目开展执行不当,妨碍或影响项目预期目标实现的因素。

(四)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报告失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意识滞后、投资能力薄弱导致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和舞弊风险。

1财务报告失真风险。没有完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2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投资专业能力薄弱,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理财方式、品种、风险知之甚少,对如何实现财产收益的最大化感到难以把握、力不从心。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基金会的资产如设备、存货、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舞弊风险。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正当的收益。

(五)法律风险:没有全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基金会规章制度,影响合规性目标实现的因素。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秘书处及基金会区县办事处。

 

第三章  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基金会各部室均为风险管理的防线。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化基金会职工意识形态风险防范政治意识、底线意识、阵地意识,提高基金会意识形态领导能力、斗争能力。

(二)对基金会募捐风险进行预警并出具应对指导方案,对各部室预警的风险出具应对指导方案。

(三)跟进基金会内控制度的建设,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合同风险、库存及固定资产损失风险建立完整制度;对基金会相关制度中风险防范方面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投资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已实施的投资项目实行全面监控,对有投资意向的项目执行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降低投资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五)对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具体调查方案及处理办法。

(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方面的事务。

第八条 基金会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项目执行、财务会计资料,对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列席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对会议形成的重要决议进行监督。

(三)跟进基金会内控制度的建设,对基金会各部室风险防控措施、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项目执行风险防控、资金增值保值风险防控等提出指导性建议。

(四)对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第九条 基金会各部室在风险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基金会各部室按照内控制度,根据业务分工,识别、分析相关业务流程的风险,确定风险预警方案。

(二)根据识别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反应方案,按照基金会确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已发生的不利因素进行规避。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设计。包括:建立控制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方法描述业务流程、编制风险控制文档和程序文件等。

(三)组织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收集制度设计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进意见并予以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除向基金会理事长、监事长汇报情况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部门反馈情况,以便监控基金会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初始信息的收集

第十条 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基金会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应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部室。

第十一条 在意识形态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慈善组织意识形态风险失控导致政治生态恶化、价值取向扭曲、组织纪律涣散、贪污腐败滋生的案例,深刻认识剖析意识形态工作弱化带来的问题和危害,严格按照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开展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在决策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慈善组织决策风险失控导致组织蒙受损失的案例,并收集与基金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技术环境、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点关注基金会发展决策和规划、投资计划、年度筹募目标,以及编制决策、规划、计划、目标的有关依据。

第十三条 在财务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慈善组织财务风险失控导致危机的案例,收集与基金会资产营运能力、基金增值保值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指标的重要信息,重点关注成本核算、库存管理、结算管理、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第十四条 在项目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慈善组织忽视市场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组织蒙受损失的案例,收集与基金会项目结构、残疾人实际需求、合作单位愿景等重要信息,对现有项目执行流程和项目公示情况进行监管、运行评价及持续改进,分析基金会风险管理的现状和能力。

第十五条 在法律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慈善组织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基金会蒙受损失的案例,收集与基金会法律环境、员工道德、重大协议合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基金会风险评估主要经过确立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目标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对策等五个基本程序来进行。

第十八条 确立基金会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是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

(一)风险管理理念是基金会如何认知助残募捐过程(从决策制定和实施到日常活动)中的风险为特征的共有的信念和态度。基金会实行稳健的风险管理理念,对于高风险项目及投资采取谨慎介入的态度。

(二)风险接受程度是指在追求目标实现过程中愿意接受的风险程度,可将风险接受程度分为三类:高、中、低。基金会从定性角度考虑风险接受程度,整体上讲,应把风险接受程度确定为“低”类,即基金会在运行管理过程中,采取谨慎的风险管理态度,可以接受较低程度的风险发生。基金会的风险接受程度选择也与基金会的风险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目标制定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对策的前提。基金会必须首先制定目标,在此之后,才能识别和评估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对这些风险实施控制。基金会目标包括决策目标、运行目标两个层面。目标确定必须与基金会整体规划目标相一致,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风险识别就是识别可能阻碍实现基金会目标、阻碍践行基金会宗旨或侵蚀现有价值的因素。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小组讨论、专家咨询、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访谈法等识别风险。基金会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以便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一)基金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基金会领导层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2机构运行管理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3项目执行安全、执行成果、信息技术运用等因素;

4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5贪污腐败、违法乱纪、以公谋私等廉政因素;

6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因素;

7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二)基金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经济形势、市场需求、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2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3国内外敌对势力拉拢渗透、慈善公益政策、扶残助残风气、安全稳定等社会环境因素;

4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5人道主义、社会教化、社会信用等文化因素;

6合作伙伴的理念、行为方式等因素;

7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一条 风险分析主要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基金会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两个角度,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基金会对风险进行分析,确认哪些风险应当引起重视、哪些风险予以一般关注,对于需要重视的风险,再进一步划分,分别确认为“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从而为风险对策奠定基础。风险重要程度的判断主要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来确定:

(一)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属于“极小可能发生”的,该风险就可不被关注;

(二)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低于“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小,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一般风险;

(三)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于或高于“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大,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重要风险。

(四)基金会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以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风险对策。基金会应该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发生的原因以及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选择风险应对方案:规避风险、接受风险、减少风险或分担风险。

  1. 规避风险:指基金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对策。如停止接收失信企业、失信个人捐赠等。

(二)减少风险:指基金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对策。

(三)分担风险:指基金会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建立合作同盟、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对策。

(四)接受风险:指基金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基金会在确定具体的风险应对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风险应对方案对风险可能性和风险程度的影响,风险应对方案是否与基金会的风险容忍度一致;

2对方案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3对方案中可能的机遇与相关的风险进行比较;

4充分考虑多种风险应对方案的组合;

5合理分析、准确掌握基金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基金会发展带来重大损失;

6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六章  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风险应对策略,针对各类风险或每一项重大风险制定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所需的组织领导,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手段等资源,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十四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目标与风险策略一致、风险控制与运行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则,制定风险解决的内控方案,针对重大风险所涉及的各管理及业务流程,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要把关键环节作为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制定合理、有效的内控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各部室岗位职责。进一步对基金会各部室岗位职责明确规定,特别是细化、完善风险防控有关职责。

(二)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作出风险性决定。

(三)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四)完善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五)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部室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六)建立内控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检查的部门等。

(七)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对发生亏损和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人员,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在绩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基金会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八)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九)建立健全基金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基金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基金会决策层主导、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完善基金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

(十)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各部室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817日)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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