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现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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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现金管理,规范现金运作,保持现金的流动性,增强现金的收益性,加强对现金的控制,依据有关经济法律规定和《现金管理暂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现金收支管理

第一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日常报销;

(二)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三)因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备用金;

(五)结算起点1000元(含)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其他按有关规定需以现金支付的开支

除上述使用范围之外,均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二条  办理现金收支的规定:

建立、健全现金账目,按规定建立现金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序时逐笔记载各项现金收付事项,账目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做到账证、账账、账款相符。同时,还必须做到:

(一)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责任分明,即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

(二)不准挪用现金,或以“白条”、非现金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三)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四)不准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

(五)不准因私事借支公款;

(六)不准将本会收入的现金,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

(七)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八)不准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三条  现金核算要求:

(一)出纳人员根据审批签章的凭证,按款项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办理收付款项结算。款项收付后在凭证上加盖出纳人员签章,并加盖“现金收、付讫”戳记。

(二)出纳人员不得办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必须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第四条  现金盘盈(亏)

出纳人员发现现金丢失、短少或长余时,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现金借款的处理:

因公出差人员外出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借用人回单位后应及时报帐,不得拖欠,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及时报帐的,应写情况说明报备。

 

第二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六条  库存现金每天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

第七条  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实完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上过夜。

第八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日清点库存现金,保持帐实相符,一旦发现差错需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  本会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条  因捐赠单位要求,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及根据业务工作、项目管理等需要,可以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手续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证件、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开立账户后需妥善保管开户资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进行银行账户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因长期没有资金往来导致账户未长期使用,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印鉴应分开保管,不准一人单独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人代管。

第十二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银行支票由财务部门专人签发和保管;

(二)领用银行支票应按规定手续办理,领用人须填写《支票登记簿》,经主管会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支票领用人员要在银行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等事项;

(三)签发银行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遇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及收款单位,并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上注明“¥”,严禁签发各项均为空白的支票。签发转账支票,须填写齐全各项内容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四)财务部门必须建立支票登记簿,指定专人对购入和使用的支票按号登记,支票存根与凭证一起装订保存。作废支票不准撕毁或丢失,注销后妥善保管备查;

(五)财务人员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选择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等结算工具,且应及时办理结算,对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

(六)出纳员(或指定人员)应定期将银行回单、附件等资料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整理,若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更正,对发生的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以便记账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的审批,审批人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有关发票、单据,以便入账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322日)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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