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秘书处职工考勤、请假、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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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职工管理,严格考勤、请假、休假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基金会秘书处全体职工、全日制助残志愿者。

二、考勤

1. 基金会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经会领导同意后告知办公室,方可调整。

2. 职工外出办理业务前,均须向部室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岗时间,并在职工去向表中标明相关情况,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职工因公出差,需出差前发送出差行程计划告知办公室;出差期间,周末一般不作为加班处理,出差结束后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注明出差天数,由考勤人员登记;集体活动外出不视为外出办理业务、出差。

3. 办公室借用相关工具进行考勤。考勤内容包括: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休假天数、加班天数、可调休天数、迟到次数、早退次数、旷工次数等),月底将考勤表(假条)汇总,作为当月职工绩效考核评分依据。

4. 迟到、早退、旷工的认定。晚于正常到岗时间30分钟以内不视为迟到;无特殊原因晚于正常到岗时间30分钟视作旷工半天,晚于正常到岗时间1小时30分钟视为旷工一天;早于规定离岗时间视作早退。职工迟到、早退、旷工次数超过3次(包括3次),影响当月绩效考核。

三、请假

1. 请假程序

各部室职工请假半天的,可直接向部室负责人请假并告知办公室,无需填写假条。请假1天的可向工作协调组负责人(秘书长助理)报告,并告知办公室,无需填写假条。请假1天以上以上时间的,需填写请假条(包括:假别、原因、时间),经部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交会领导审批。各部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可直接向会领导请假并告知办公室,无需填写假条。请假1天以上时间的,需填写请假条,经工作协调组负责人(秘书长助理)同意后,交会领导审批。职工若因急病或紧急情况,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室负责人、工作协调组负责人(秘书长助理)请假,待返岗后补齐请假手续。未办理任何手续或告知相关情况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2.病假

1)因病请假2个工作日以上,需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或就医佐证资料,长期病假需及时向会领导报告,并做好工作交接。

2)当月累计病假3天(含)以内的,不扣除工资,超过3天的,按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22天)扣除工资,影响当月绩效考核。全年累计病假超过15天(含)的,影响年终绩效考核。

3.事假

1)因事需要请假时,可申请事假;

22天以内事假需提前一天申请;3天(含)以上事假,需提前一周申请,并报告会领导;

3)职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4)因特殊情况需超过申请时间的,报基金会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超过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5)当月累计事假2天(含)以内的,不扣除工资,超过2天的,按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22天)扣除工资,影响当月绩效考核。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含)的,影响年终绩效考核。

4.工伤假

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二十四小时内凭正规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四、休假

1. 婚嫁

凡请婚假者,应提前一周申请,报部门主管,由部室负责人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告知秘书长及办公室。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

2)凭结婚登记证书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可分开休假;

3)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

5)婚假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

2.产假

女职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基金会准予休假。

1)请产假应提前一周申请,由部室负责人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告知秘书长及办公室;

2)单胎顺产者,产假178天(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产后假163天。难产(剖宫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男职工的产后护理假为20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产假期间女职工领取国家生育津贴及基金会基本工资。

3.丧假

1)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死亡,准假5天。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是国家规定保障职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须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补,超期按事假处理。

3)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年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请年假应提前一周申请,报会领导审批,由部室负责人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告知办公室备案。

3)带薪休假期间,不记录考勤,发放全额工资。

4)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基本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 探亲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职工,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可申请休探亲假:

一是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市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是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市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志愿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探亲假期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均一次性休完,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节日、往返路途时间。

3)请探亲假应提前一周申请,报会领导审批,由部室负责人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告知办公室备案。

4)休假期间,不记录考勤,发放全额工资。

5)应休未休探亲假的,不安排调休及额外福利补贴。

6. 调休

1)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和值班的,可安排适当时间调休,具体调休日期由办公室与申请调休职工协商确定,不计入迟到、旷工处理。

2)基金会鼓励职工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由于工作需要或任务紧急,职工可申请在工作当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内加班。

3)在工作日当天延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的,经部室负责人同意,第二工作日可适当推迟到岗时间(不晚于2小时);加班超过3小时的,经会领导同意,第二工作日可自动调休半天;

4)因特殊原因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超过半天的,经部室负责人同意,无特殊情况可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适当推迟到岗时间(不晚于2小时);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经工作协调组负责人(秘书长助理)同意,无特殊情况可在节假日后合理安排调休半天;超过一天的,经会领导同意后告知办公室,可申请在其他工作日调休调休一天。

4)本会在国家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安排值班,值班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进行,按照一换一调休(即值班一天调休一天)。不能调休的,依据职工日基本工资收入的300%给予值班补贴。

5)职工加班、值班期间,基金会应按25/人标准解决用餐。

五、公出

1. 职工公出

1)在工作时间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时,需告知部室负责人外出时间、内容、地点;

2)如有紧急事情,不能直接前来基金会报告的,必须以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告知部室负责人外出时间、地点。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2. 部室负责人公出

1)在工作时间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时,需告知理事长、秘书长外出时间、内容、地点,同时抄送办公室;

2)如有紧急事情,不能直接前来基金会报告的,必须以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报告理事长、秘书长外出时间、地点,同时抄送办公室。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六、附则

一、本规定根究相关法规及业务实际,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方可修订。

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办公室,职工需事先知悉。若有任何疑问应主动向相关人员咨询,因个人疏忽造成于己不利的结果,由职工自行承担。

三、本规定于202151日起实施。

四、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附件:附件1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秘书处职工请假(病假、事假)条

附件2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秘书处职工休假(年假、婚嫁、产假、丧假)申请

附件3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秘书处职工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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